申请执行人山西安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马道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7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