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03财保15号
申请人:成都卡尔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1楼1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0号4幢4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卡尔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801.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801.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3684元,由申请人成都卡尔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