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晋1002民初3778号 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宝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等180511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相关机械设备。2023年10月21日,第三人段某某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被告承租原告的双钢轮压路机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第三人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承租车辆,应当负有妥善保管和完好返还的义务,但事故发生后,是原告将车辆进行了维修并通过车辆所有人支付了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被告却不予赔付。 被告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主体不适格。案涉双钢轮压路机的所有人为山西道横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原告。2、被告公司已尽到对案涉双钢轮压路机的看护义务,保管妥善,其损坏原因并非看护不当、保管不善。事故认定中驾驶人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操作员柏某某无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被告公司尽到了看护义务。3、依据《民法典》第710条、第714条、第729条之规定,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某某辩称,作为被告公司的法人及股东,本案中即便公司承担责任,也应在公司无履行能力、执行未果后申请追加股东郭某某为被执行人,不应直接判令郭某某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相关机械设备,其中案涉双钢轮压路机每日租金为1300元。2023年10月21日,案外人段某某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被告承租原告的压路机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由案外人段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2023年10月23日,原告将案涉压路机车辆交付山西沃隆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修理。2024年1月10日,案涉压路机修好。山西沃隆昌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修理时间长的原因系所需配件工厂无现货。2023年11月5日及2024年1月29日,案外人山西道横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原告支付修理费合计75211元,现原告已向该公司返还修理费。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损,但返还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租赁物是被告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修理花费75211元。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本院认为,维修时间长系客观原因造成,不是被告公司的责任,且原告不能提供近三年的租赁记录证明案涉压路机能每日满员出租,因此酌情认定10天的租赁损失即13000元。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共计支付88211元。被告郭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辩称该部分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某某共同支付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88211元,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22元,由原告临汾市尧都区安拓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1999.4元,由被告山西昱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某某共同负担191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