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14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城东广松电机修理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南山东路**青海国际机电城******。
经营者:***,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新公路**发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城东广松电机修理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城东广松电机修理部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宁城东广松电机修理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宁城东广松电机修理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