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贝润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贝润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48,13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4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