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74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新公路1008号(叶发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小平电机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5号27门。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原告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小平电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6,283.62元;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46,283.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12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小平电机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小平电机经销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3年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支付宝账户,并扣划了相关账户存款12,087元。在扣除执行费3,594元后,余款8,49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本院还依法于2023年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AXXX**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次查封期限两年。对上述金融账户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及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及续封手续。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小平电机经销部、***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力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