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423号
原告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大井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示本案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质是建设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由被告承建了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的“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数据中心3号楼”工程项目后,将项目中蓄冷罐安装及施工“分包”给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在上海市松江区斐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的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但该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亦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亦表示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表示同意移送,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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