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060号
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墩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92459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闪,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大井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4257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伟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