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209号
申请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大井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芳琴,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31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8700元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67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693085082)中银行存款1078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尹亚林校对:尹亚林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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