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922号
原告: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南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