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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06民初12980号 原告: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