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1民初1492号
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邓湾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篆市凤泉区游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862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118623.2元的财产采取,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623.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113.12元,由申请人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