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

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998号
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住所地:信阳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闵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双。
被告:李刚,男,汉族,1970年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德润上和府。
本院2021年9月23日决定受理的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与被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按照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诉状所列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被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李刚不能送达,本院责成原告重新提供该被告详细具体的足以区别他人的被告明确情况,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