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09号
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57090130。
法定代表人:申振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照莉,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358116。
法定代表人:刘金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