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民初407号
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3581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57090130。
法定代表人:申振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豫0704财保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2020)豫0704民初407号案件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