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宾阳县恒发页岩砖厂、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126民初659号 原告:南宁市宾阳县恒发页岩砖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员工。 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宁市宾阳县恒发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恒发页岩砖厂”)与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发页岩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发页岩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4748元及拖欠货款造成损失,损失计算:从2024年1月1日起,以147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全部货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9月28日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被告购买原告烧结页岩多孔砖,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分别为240*180*90,每块1元;240*115*90,每块0.6元;标砖240*115*53,每块0.47元。数量以实际成交量为准。2、由原告送货到指定地点宾州镇新**,上述价格已包含材料费、运输费、保险费、装车费、税费等。3、质量约定为合格产品。4、交货时间约定,需方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供货。5、结算约定:货到工地验收合格2个月结清,先开票后付款。6、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直至2024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2023年7至10月共2个月的货款1474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给被告并催促被告偿清上述货款,但至今未果。上述事实,有合同、送货表单等证据证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页岩砖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造成原告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禾泰建筑公司未作任何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恒发页岩砖厂系从事经营砖瓦制造、砖瓦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固体废物治理、建筑材料销的个人独资企。2022年9月28日,被告禾泰建筑公司因承包博爱医院建筑工程需要赊购烧结页岩多孔砖与原告签订一份《页岩砖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烧结页岩多孔砖,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分别为240*180*90,每块1元;240*115*90,每块0.6元;标砖240*115*53,每块0.47元;数量以实际成交量为准;由原告送货到指定地点宾州镇新**,上述价格已包含材料费、运输费、保险费、装车费、税费等;质量约定为合格产品;交货时间约定,需方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供货;结算约定:货到工地验收合格2个月结清,先开票后付款;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交付烧结页岩多孔砖。2023年9月20日,被告方项目经理**在恒发页岩砖厂送货表中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章确认原告于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31日分四次向被告交付页岩多孔砖价款合计9000元。2023年10月2日,被告方项目部员工***在恒发页岩砖厂提货单收货人处签字确认收到原告页岩多孔砖3190块,合计价款1914元。2023年10月3日,被告方项目部员工***在恒发页岩砖厂提货单收货人处签字确认收到原告页岩多孔砖3190块,合计价款1914元。2023年10月13日,被告方项目部员工***在恒发页岩砖厂提货单收货人处签字确认收到原告页岩多孔砖3200块,合计价款1920元。上述已实际交付页岩多孔砖总价款为14748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页岩砖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结合原告恒发页岩砖厂提交的恒发页岩砖厂送货表、恒发页岩砖厂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意见,可以证实其与被告禾泰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货物的事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及结合合同约定“货到工地验收合格2个月结清”,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但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4748元。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1474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全部货款偿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宾阳县恒发页岩砖厂支付货款147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474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案债务偿清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