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26民初6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