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新区。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告乐平市财政局,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路418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人民政府、乐平市财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平市人民政府、乐平市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平市人民政府、乐平市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