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奥泰钢杆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