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922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