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77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法援律师。
申请人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达公司称,一、***在2020年2月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终止,***于2021年3月申请仲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三、2021年2月,***一直未到万**达公司上班,后***又于2月22日联系万**达公司称其找到新工作,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于2021年2月解除。四、万**达公司已经为***补缴了养老保险。2021年4月20日,其他四险已经核定完成,缴费安排在5月底。***一直不愿意缴纳四险个人应承担部分,导致补缴工作推迟。万**达公司于2021年5月为***缴纳了四险,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综上,请求撤销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21]9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本案受理费由***承担。
***辩称,万**达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万**达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3日,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灞劳人仲案字[2021]96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万**达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4.32元。二、万**达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2月工资2412元。三、驳回***的其余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于1970年2月19日出生,2021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万**达公司为***补缴了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万**达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万**达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21]9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万**达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无异议,故本院仅对仲裁裁决第一项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21]9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即:被申请人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4.32元。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万**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撤销之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峰
审判员  刘春梅
审判员  冯旭鹏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振祥
书记员  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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