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0民初853号
原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