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0民初853号 原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 被告:王某某,男,住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