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4442号 原告: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紫云路40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2幢D26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供销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宁供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浦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宁供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浦通公司提供2001年3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和利润分配表)、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长宁供销公司查阅、复制;2.判令浦通公司提供2001年3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协议、收据等)以供长宁供销公司及长宁供销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员查阅。 事实与理由:浦通公司于2001年3月9日注册成立,长宁供销公司系浦通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额20万元,持有浦通公司0.67%的股权。2022年7月18日,长宁供销公司向浦通公司发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申请书》,说明其查阅目的及法律依据,但浦通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依法给予书面答复,也未提供材料以供查阅、复制,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浦通公司辩称,同意长宁供销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股东知情权。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长宁供销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变更现名。 浦通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9日,长宁供销公司系其股东之一。 2022年7月18日,长宁供销公司向浦通公司寄送《股东行使知情权申请书》,主要内容:2021年底,因本公司的上级单位根据区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开展对下属公司的“关停并转”工作,拟将本公司由其他下属公司吸收合并,需要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清理;经调查,自2001年3月9日贵司成立以来,本公司未收到过贵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法了解贵司的经营情况;为了维护本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本公司郑重致函贵司并提出如下书面申请:一、贵司应向本公司提供自2001年3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和利润分配表)、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本公司查阅、复制;二、贵司应向本公司提供自2001年3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协议、收据等)以供本公司及本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员查阅;等等。浦通公司于次日签收上述申请。 因浦通公司未对长宁供销公司的申请作出回复,长宁供销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浦通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浦通公司2021年度报告、《股东行使知情权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庭审中,长宁供销公司、浦通公司一致选择长宁供销公司于浦通公司实际经营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行使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知情权系股东的基础权利。长宁供销公司作为浦通公司的股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现浦通公司同意向长宁供销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明确规定,故本院对长宁供销公司超过该范围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提供自2001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提供自2001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查阅; 三、驳回上海市长宁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浦通通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