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764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许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奎屯众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6.13元,本院减半收取4,998.06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焦 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