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正隆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财保377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正隆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正隆线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53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01534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正隆线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53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7.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