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4059号
原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312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广州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