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10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东路北平房5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字第0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强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