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54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19号1幢等2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
第三人:***,男,1959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