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54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19号1幢等2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 第三人:***,男,1959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