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686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19号1幢等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飞航吉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飞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飞航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均向本院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1民初13846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