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168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辉,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君波,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慈溪市慈溪大道坎墩西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029790487
负责人:张怡洲,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清,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琪,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桥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相公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7661855C
法定代表人:陈旭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慈溪市桥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