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6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