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3335号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