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0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大厦30F。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一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胡 劲
审 判 员 曹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