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629号
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前进十组。
法定代表人:王忠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平,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干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兵,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武汉和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