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62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与赫山路交汇处宝安汉水琴台第6幢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18074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0764197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