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373号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

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

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