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9民初461号
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干河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PALF8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镇沙园村十二组,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镇沙元村十二组,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6779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原告伊川县喆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