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158号5-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47门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现服刑。
申请执行人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津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冻结了***持有的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紫金山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紫环保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冻结股权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