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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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5611号
申请执行人: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男,1996年7月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
申请执行人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5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支付申请执行人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0626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经反馈该车辆已转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等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远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5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