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28民初4037号
原告:海南驰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绿地悦澜湾16B1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家灯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龙昆北路18号龙园别墅小区D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2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驰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鹏公司)诉被告海南万家灯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灯火公司)、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民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驰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6日起算至2024年2月1曰;以180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2月2日起算至2024年2月29日;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3日为50154.38元);2.判令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8日,原告驰鹏公司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签订了《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将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陵水GF整修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驰鹏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还约定了合同为包干总价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2024年1月15日前,被告万家灯火公司需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50万元;2024年2月1日前,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再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1000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再支付300000元;待竣工验收、交付一个月内,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2024年1月31日,原告驰鹏公司依约完成《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项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并将工程交接给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且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万家灯火公司至今尚未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过工程款。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系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应对上述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驰鹏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家灯火公司辩称:1.原告驰鹏公司所施工的范围未实际进行五方现场最终验收,不满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案涉项目系涉军机密国防项目,因部队正在军事训练期间,无法由五方人员到现场参加实地测验和勘测,对原告驰鹏公司所施工范围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无法确认;3.原告驰鹏公司至今未提供涉案工程项目内页资料,即没有提交竣工图纸,也未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对土石方工程量复测核实也未落实,且不配合提供相应工程施工资料,导致工程停工后,无法参加最终验收,致使被告万家灯火公司至今未收到工程款;4.虽然《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上有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一方签字盖章,但只能认定为预验现场检查记录,上面没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预验记录提供的图纸工程量不是竣工时原告驰鹏公司上报的实际竣工图纸和工程量的结果。所以《工程中间交接书》不是最终验收结算的依据,只是交接手续;5.《西北民航陵水项目施工群》可证明资料员赵X于2024年5月28日在群里发布预验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涉案工程并未正式竣工验收,只是提前预案准备。该群里发布的“长期岗位名单汇总”要求“新进场的工人要做保密培训”,证明案涉项目在2024年7月份尚在施工之中,并未正式竣工验收。综上,原告驰鹏公司签约施工后,未按合同履行各项施工义务,不能提供涉案工程项目内页资料和竣工验收图纸,出现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较多问题,当时导致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与总承包方不能正常参加五方联合竣工验收。现在又遇到部队军事训练,无法到施工现场检验勘测,严重影响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与总承包方对土石方项目的验收结算。且原告驰鹏公司明知涉案项目未验收未结算的情况下,无理兴诉。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驰鹏公司的起诉。
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辩称其与原告驰鹏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1.原告驰鹏公司起诉***属于主体错误。***不是万家灯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股东,更不是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2.***从未参加过案涉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也未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过工程款;3.虽然***与原告驰鹏公司的项目经理***有过短信往来,但是***是帮助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理事务,***与其公司或涉案合同及项目无关。综上所述,请法院判令驳回原告驰鹏公司对***的起诉。
原告驰鹏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2.工程中间交接证书;3.“西北民航陵水项目施工群”聊天记录;4.预验现场检查记录;5.短信聊天记录。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2不是跟我们签的,不清楚;对证据3-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工程施工合同》(仅交部分内容)。原告驰鹏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的质证意见:我方没有见过证据1,与我方无关;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海南万家灯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查询》。原告驰鹏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与我方无关。
被告西北民航公司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三性或者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驰鹏公司提交的证据1-2,经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确认,本院对其三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原件进行核对,且原告驰鹏公司不予认可,被告西北民航公司亦称没有见过,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提交的证据2系与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认可该证据的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北民航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人,发包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2830部队,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就项目进行专业分包,但分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分包。合同签订后,被告西北民航公司将案涉项目专业分包给被告万家灯火公司进行施工。2023年12月28日,原告驰鹏公司(乙方)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甲方)签订《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驰鹏公司承包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的海南陵水GF整修工程进行施工,项目场地平整面积为294149.9㎡。合同还约定“2.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内容:2.1.1图纸1-1区域清平回填到设计标高,挖方51484立方米,填方51120立方米(绿化1区,2区位置);2.1.2图纸2-1区域清平回填到设计标高,挖方5625平方米,填方39090平方米(绿化7区位置机场跑道边向东80米);2.1.3原D区位置清平回填坑洞,场地按坡整平挖方815平方米,填方24340立方米(北侧围界边向南约1000米位置,东西方向为机场跑道边向东280米处);2.1.4绿化用地10区土方回填及清平,挖方135平方米,填方243平方米;2.1.5为保证排水通畅在跑道80至110米位置降坡清平、自然排水,挖方2227立方米,填方4986立方米(详见附件图纸);2.2承包方式:包人工、施工机械(吊机、挖机等)、油料及小型机具、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文明施工、管理费、利润等;2.3工作内容:场地平整、挖一般土方、回填方、场内土石方运输、机械碾压。3.进度要求。3.1工程期限。3.1.1计划开工日期:于2023年12月28日开工;3.1.2计划竣工日期:暂定于2024年1月25日竣工。4.质量标准:本项目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的场地平整、雨后流水顺畅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红线管理及标准化管理要求。5.本合同为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0000元。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5日),该价格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暂停施工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但应先与甲方进行市场价格变动的通知。6.工程款支付。2024年1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4年2月1日前,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待竣工验收、交付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7.管理人员。甲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项目经理为***;8.甲乙方权利义务。8.2.4甲方负责工程进度、质量、技术方案的监督管理及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联系协调工作;8.2.7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待甲方支付足额款项后继续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8.3乙方权利及义务。8.3.1乙方有权主张具备支付条件的已完工程款;8.4.3乙方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就涉及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或决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驰鹏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根据原告驰鹏公司提交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载明:交接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工程施工范围:1.图纸1-1区域清平回填到设计标高,挖方51484立方米,填方51120立方米(绿化1区,2区位置);2.图纸2-1区域清平回填到设计标高,挖方5625平方米,填方39090平方米(绿化7区位置机场跑道边向东80米);3.原D区位置清平回填坑洞,场地按坡整平挖方815平方米,填方24340立方米(北侧围界边向南约1000米位置,东西方向为机场跑道边向东280米处);4.绿化用地10区土方回填及清平,挖方135平方米,填方243平方米;5.为保证排水通畅在跑道80至110米位置降坡清平、自然排水,挖方2227立方米,填方4986立方米。施工尾项清单0份。接收单位意见一栏写有“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排水需求”,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盖章确认,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承建单位一栏有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班组一栏有原告驰鹏公司盖章以及其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庭审中,原告驰鹏公司明确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则为利息损失。
另查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含土石方工程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2.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损失;3.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仅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交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原告驰鹏公司起诉信息中载明的***具体且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主张其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的规定,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给原告驰鹏公司,构成违法分包,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由《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可知,原告驰鹏公司已经完成全部的施工内容,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亦确认案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排水需求,应视为建设工程合格,可以参照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原告驰鹏公司。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0000元,意味着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合同价款是固定不变的。故原告驰鹏公司请求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结算,并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固定总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现被告申请的工程量鉴定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故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现被告又提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就工程质量的赔偿问题提出反诉,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准许。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及付款期限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因案涉合同无效,工程款支付时间不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被告万家灯火公司欠付工程款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利息。据《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可知,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对案涉项目进行交接验收即该时间起案涉项目已实际交付给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综上,被告万家灯火公司应向原告驰鹏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西北民航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此外,被告西北民航公司与被告万家灯火公司之间系合法分包关系,其与原告驰鹏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无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故原告驰鹏公司诉请被告西北民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驰鹏公司主张被告***系被告万家灯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驰鹏公司诉请被告西北民航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万家灯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驰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驰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1.24元,由被告海南万家灯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