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05民初14319号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二十三层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L0G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光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T80Y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道公司”)与被告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湖海上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湖海上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佣金75000元及违约金225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日、7月1日,原被告签订山湖海上城项目分销渠道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代销服务。原告已依约提供服务,被告未能支付佣金构成违约,原告遂提起上述诉讼。 被告山湖海上城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山湖海上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1日、7月1日,原被告签订《吴圩山湖海上城项目分销渠道销售代理合同》,载明原告通过分销渠道联动带客户方式代理销售山湖海上城项目物业,代理费确定为123-130㎡四房按3万元一套计算,合同期限均为一个季度。委托期内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未付款的3%之后,原告提供代销服务。经与被告授权委托代表***确认,原告实际代销产生的代理费为12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23年9月1日支付45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山湖海上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聊天记录、请款回执单及发票,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服务合同的事实。现原告已与被告授权代表确认代理费金额,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出庭进行抗辩,则原告主张的代理费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未付款的3%结合案件实际违约天数,原告主张按未付款总额3%计算违约金22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75000元; 二、被告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5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宁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