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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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976号之一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二十三层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L0G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和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3579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和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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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84元,减半收取32,942元,由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