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5民初3831号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二十三层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L0G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广西优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丘 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