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827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某,遂川县衙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340元,由被告***、华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雇请原告在黄坑商贸中心工地上吊运砖块(由被告***提供劳动工具)。2018年8月2日,原告胞弟在上班时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原告停止在那吊运砖块。2018年9月1日,被告***预付了原告8000元劳务工资,原告出具了借条给被告***。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起对原告吊运砖块的数量进行了测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工资13340元(29/立方米×460立方米)。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工资,被告***以经济困难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现新建的黄坑商贸中心是由江西华勤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业主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开发,被告华盛公司系该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被告***是该建设项目第一分包人。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综上所述,被告***雇请原告吊运砖块,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被告华盛公司被告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被告***又转包给被告***,被告华盛公司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还未做完其劳务;2、原告因不肯清理垃圾导致多支付了1200元的清理垃圾费用;3、由于原告做不过来,本人另请了5.5天的人工为原告运砖,每天工资为120元。
被告***辩称,事情还没有做完,现外架也没有拆,应等工程结束结到工资再付。
被告华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份,被告***雇请原告到其承包建设的黄坑商贸中心工地吊运砖块,价格为29元/立方米。2018年8月2日,原告因故不能从事吊运工作,即终止了与被告***的劳务关系。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初步估算,原告吊运砖块460立方米,共计劳务工资13340元,除去预支的8000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5340元。由于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难以完成吊运工作,被告***另外雇请了5.5天的人工为原告运送砖块,每天工资为120元,被告***因此为原告支付劳务工资660元。另外,由于原告未清理建筑垃圾,被告***因此多支付了1200元的垃圾清理费。原告同意在应得的劳务工资中扣除该两笔款项。由此,被告***实际尚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480元。另查明,黄坑商贸中心由被告华盛公司承建,并将该工程的劳务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其中砌墙的劳务转包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务工资。由于被告华盛公司将建筑劳务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被告***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被告华盛公司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480元,被告***、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