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遂川县人,住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城龙川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2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400元,但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