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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7民初17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川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川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观华
书记员 罗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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