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与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947号
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与遂川县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由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郭智华
书记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