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106号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5号6号楼6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胜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