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742号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波,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78.06元,减半收取2,18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缪金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