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某有限公司;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街道办事处分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4民初1536号
原告: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建设路曹庄开发区0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FG261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邵元乡马元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26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街道办事处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凤凰街道办事处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9MQ0208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街道办事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00元(已减半),由商丘市常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